江苏海洋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 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民族教育政策,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以下简称预科生)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预科生教育是实施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三条 根据本科培养目标的要求,对预科生进行预科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文化基础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进入本科阶段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章 学制与教学组织
第四条 预科阶段标准学制为1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年。
第五条 预科教育实行文、理科分班教学。预科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
第六条 预科生由于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须跟随下一年级预科班修读所有课程。
第七条 预科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
第三章 预科结业
第八条 预科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预科结业证书,转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
第九条 因课程成绩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结业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跟随下一年级预科班修读所有课程,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升本专业分流
第十条 学生完成预科阶段的学习后,可根据学校公布的预科生升入本科的专业招生计划,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预科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本科专业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预科生升入本科阶段的专业分流工作,依据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预科阶段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情况进行专业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预科生学籍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苏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