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通灌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通灌校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通灌校区各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涉及校区各单位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灌校区各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通灌校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部署和校区整体发展规划、校区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安排的重要事项;
2.通灌校区各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通灌校区各单位所属科室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单项超过5000元的资金使用以及接受超过2000元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事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师资引进、培养,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生的管理,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教学管理、教材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专业分流、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六)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由通灌校区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通灌校区各单位所属科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通灌校区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各单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通灌校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记、主任、副主任、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通灌校区各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共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总支部委员会
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管委会
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
江苏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