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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资产租借管理办法
2020-11-11 08:1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校区房屋、场馆租借管理工作,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升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灌校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学校拥有产权,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设定为出租房的公有房和场馆。

第三条房产和场馆租借采取申请、审批、报备、有偿、限期使用的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有偿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灌校区成立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由通灌校区分管资产领导任组长,通灌校区综合办、后勤办、保卫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灌校区综合办。

第五条 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通灌校区重大资产租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通灌校区经营性房屋场馆出租的重大项目审批和招租工作;

(三)负责通灌校区经营性房屋场馆出租工作中重大、紧急事项的研究和审议。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通灌校区综合办是校区负责公有房屋、场馆招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招租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对招租申请、招租通知及对合同的审核、管理、归档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负责押金及租金的收缴管理等工作;

(二)通灌校区后勤办负责出租房屋水电运行、房屋施工改造管理、水电费收缴等工作;

(三)通灌校区保卫科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消防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招 租

第七条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的目的是为广大师生更好地提供服务的同时对公有房屋场馆开展有偿使用。承租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八条 公有房屋、场馆按地域可划分为校内公有房屋及场馆和校外经营性房屋。校内公有房屋、场馆招租时,应以服务广大师生为首要目的,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校外经营性房屋招租时,则侧重于经济收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 公有房屋、场馆招租项目须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公有房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公有房屋、场馆招租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可采取公开招租、邀请招租、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校外经营性房屋出租,统一提交学校公有房领导小组审批,由校招标办对外公开招租。校内公有房屋场馆租借项目由分校区综合办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租借方案,提交通灌校区党政联席会通过,报学校公有房领导小组审批,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邀请招租、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方式招租项目,须经学校公有房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拟公开招租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通灌校区综合办负责编制招租文件,报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二)审批与公开招标。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工作小组将招租方案报学校公有房领导小组审批,报校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程序;

(三)签订合同。校区与中标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开具房租缴纳通知书,由中标商户直接将房屋租金押金上缴学校财务处;

(五)整理档案资料。综合办对出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和整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六)招租过程完成但未产生承租人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第四章备案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综合办每年对房产出租情况向校资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综合办要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档案,加强信息化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通灌校区公有房屋场馆出租工作小组在房产出租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租金收缴、水电费收缴、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监管等工作。

1.租金收缴由综合办负责。

2.水电费收缴由后勤办负责。

3.停车管理、安全监管由保卫科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方的房屋装修方案必须报后勤办、保卫科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房屋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租用户凡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区将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对外转租。

2.超范围经营其他项目。

3.未按规定进行装修改造报备。

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通灌校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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