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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分散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4-02-28 17: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分散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江苏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通灌校区管委会实际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 通灌校区管委会成立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小组原则上由通灌校区管委会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采购论证。按照《江苏海洋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及预算价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做好采购项目的论证工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及预算价制定、采购方案分别由用户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成立论证小组组织实施。论证小组由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0.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论证由科室负责人组织,0.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

第四条 通灌校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分散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通灌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易耗品、办公设备、服装、购买服务类的采购;通灌校区管委会后勤办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维护维修、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设计服务类的采购;通灌校区管委会其他科室负责专用设备和专业服务的采购。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通灌校区管委会自行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

第四章 申购程序

第七条 同类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归并采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要执行集中采购,无法集中采购的方可进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采购科室(用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明确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用途等。

第九条 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通灌校区管委会领导同意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填写立项审批表,下同);采购总金额在0.5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下经通灌校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信息在通灌校区管委会网站公布;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通灌校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招标,招标信息在通灌校区管委会网站和校招标网站同时发布,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部门准备招标材料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协议供货)、应急采购、现场采购或监督部门认可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江苏海洋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用户单位填写工作流程表立项,采购科室(承办单位)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批、经费预算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通灌校区管委会所有1万以上5万以下的公开招标及询价项目,除须在通灌校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外,还须发送到校招标办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采购科室项目负责人起草(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助,如需要,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会商),经科室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招标部门(综合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到场,照常开标。开标会议由通灌校区管委会后勤办组织,分管领导主持,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通灌校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程内容及性质确定是否临时抽取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半天内由招标部门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成员在评标前必须保密;每次开标须邀请通灌校区纪检监督员参加,同时将需要开标的项目提前报监察室和审计处。

第十七条 中标人由评标小组确定后,2日内网上公布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服务、工程类发中标通知书,货物类书面或电话通知中标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报名供应商人数不足的,应分析原因,完善招标文件(包括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技术条件)继续公开招标。降低到最低资格条件和技术条件后报名人数仍然不足的,由该项目用户单位和承办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及论证意见,确定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后,可由用户单位、承办单位和招标办(综合办公室)讨论,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决定是否改变采购方式。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采购科室与供货商共同拟定采购合同,报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万元以上合同签订需经审计处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一万以下0.5万以上,经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管委会章)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合同签订。采购合同一式陆份,采购单位伍份、供应商一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采购科室(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需其他科室配合的,由校区分管领导统筹,相关科室应全力配合。

第六章 验收付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项目竣工报告,使用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提请采购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组织验收须提前向校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备,验收小组成员由2/3以上的评标小组成员、用户单位代表、校区纪检监督员。用户单位代表如在项目初验时签字盖章后,可不参加现场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采购部门将货物类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工程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第七章 采购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科室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对采购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须按规定提前向学校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由通灌校区纪检监督员全程监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由分散采购申请表、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登记表、谈判(评标)人员登记表、监督人员登记表、谈判小结、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书组成。

第二十八条 采购科室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全套档案存档,并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通灌校区管委会综合办负责解释,通灌校区所有分散采购项目均须按本办法执行,未按本办法进行采购的不予报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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