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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门面房竞价招租公告(2024年2号)
2024-03-26 16:46  

一、招租方

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管委会

二、项目名称

通灌校区门面房招租。

三、出租标的情况

(一)标的情况

位置:建设东路95-06

建筑面积:69

房屋用途:自行申报,校方审批

租期:租期为3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3.8万元。

(二)履约保证金(万元):中标价合计年租金的25%

(三)竞价保证金(元):1.0万元。

四、报名及现场竞价须知

(一)公告时间:2024326日至202343日。

(二)报名时间:2024326日至202343日。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13815655866

(三)报名方式:

企业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税务登记证明(国、地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记录截图(须加盖公章),企业资信业绩、项目计划书、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投标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项目计划书、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并填写《承租承诺函》(见附件1,单位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注意:项目业态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学校规划情况作最终审核确认。)

报名地点:通灌校区格物楼二楼209

联系电话:13815655866

潜在投标人发送报名材料报名即为接受招租底价,现场竞价时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四)现场竞价时间及地点:通过报名审核后另行通知。

(五)竞价办法:如有效报价仅一家,采用谈判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承租价格不低于招租底价;若有效报价方超2人(含)以上,选取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若原承租人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本次招标的出租房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校及周边从事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同时确保不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生活。明确规定不允许经营网吧、酒吧、游戏厅、舞厅、音响、餐饮(不含单一经营饮品类)、车辆维修等项目以及学校认为不宜从事的经营范围。出租房禁止明火明电,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投标者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时的承诺,不得扩大、变更经营项目。除有特殊约定外,出租房不得用于制作和销售非定型包装食品(如凉皮、凉面、散装卤制品等)。

六、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方需具有良好资信,独立承担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三)投标方若为江苏海洋大学在职教职工,承租期间,江苏海洋大学将只负责发放地方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交纳由江苏海洋大学分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证金等,个人分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证金等自行交纳(具体政策参见2008年第27期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四)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2.在江苏海洋大学各部门出租房检查中,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商户。

3.在以前参与我校投标活动中有弃标、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商户。

4.在读学生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5.正在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外经营出租房的商户,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七、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参加竞价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踏勘时间202443日,踏勘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13815655866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转租、分租经营权,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他人进行分项合作经营,否则经查核实后,招租方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者承担。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次日,承租方必须将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家具等(以房屋出租时条件状态为准,如因正常折旧损坏,双方协商解决)完好移交给出租方。交房时,按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移走的所有物品应同时移走;一旦交房,房屋内未移走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处置。如延期交付房屋,费用按原承租租金标准的双倍收取,且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押金,并取消承租人参加下一轮招租资格。超过十个工作日仍不移交的,出租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撬门开锁、强制清场等方式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九)竞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内,中标承租人未前往办理签约手续,即可认定为中标人放弃承租权拒签合同,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承租承诺函.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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