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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通灌校区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20-11-11 08: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保卫科是校区管委会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校区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校区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所属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是自身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校区公有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外单位使用本校场地、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保卫科后,方可进入校内。

(四)机动车出入校门应按《江苏海洋大学分校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机动车管理条款执行。

第七条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区内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校区的教室、文娱、体育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校区内公共场所严格杜绝不文明举止。

(四)进入校区内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校区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校区重点要害部位由校保卫科认定,填写《重点要害部位审定书》,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三)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保卫部门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九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禁止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各类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条校区内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一)校区举办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师生员工文化生活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各项活动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格调高雅,所播放的影像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二)在校区内举行集会、竞赛、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开始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络方式,经主管领导批准,保卫科备案后方能举行。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和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三)凡在校区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必须控制人数,尽可能凭票或凭证入场。

(四)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校区批准并到保卫科备案,必要时保卫科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科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五)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科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预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校区内禁止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专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在校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舞会及其它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出借及主办单位都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由于措施不力,疏于管理而发生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出借和主办单位的责任。

(七)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行的大型活动,将被视为校区内非法活动,保卫科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举办单位组织者的责任。场地管理部门擅自租借场地与设备,为活动组织者提供方便的,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八)加强校区内印刷品、出版物管理和书刊、影碟的经营管理,杜绝黄、赌、毒等各类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非法书刊、影碟在校内出现和流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安装广播、音响、电视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学校的广播、闭路电视和卫星接收设备。

(九)校区内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必须有场内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前后保持场内卫生、整洁、安全有序。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非法组织者,学校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非连云港市市区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临时来校区探亲、访友、进修、培训、辅导、就医、务工、基建、维修、经商、承包经营、租借我校区房屋场所经营、联系工作等住宿校内或短期内需频繁进出校园的非本校人员。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宾馆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三)校区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在校区统一领导下,由保卫科、综合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为本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用工或受益单位应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和出借、出租场地的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保卫处负责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督促工作。

(四)住在校区内超过十日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在校区内务工、从事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承租(经营)户、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校外人员,其主管单位必须要在外来人员进入校区七日内,将所有外来人员的名单、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工种、来校区时间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后报保卫科备案,与保卫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并办理《临时出入证》手续。凡经批准来校区承包生活服务项目的人员以及承包校区绿化、短期水电安装等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暂住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治安监管工作,并经常和学校保卫处取得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保卫科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六)外来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禁止在自己的住处或工棚内留宿他人,更不得男女非法同居;严禁在留宿地发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及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七)校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招用盲流人员,不得接纳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严禁留宿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

第十二条校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区内,集体或个人开设的商店、食品店、服务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二)经营负责人必须在开业前七天持上述证件以及与学校后勤等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到校保卫科进行登记备案,保卫科确认后对其房屋和设备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

(三)校区内各商业网点,必须服从校保卫科工作上的检查指导,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开业十天内到保卫科签订《商店、经营网点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校区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准悬挂张贴大幅广告,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宣传、叫卖商品。违者保卫处将提出警告、罚款或没收商品。

(五)校区内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商业、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校区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或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请校区及保卫科同意后方可经营,但必须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否则将强行清理。

(六)各商业网点经营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的职工进行法纪、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对校区内商业网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出租方有权利予以清理或终止合同。

(七)未经许可,校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推销、促销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学生自主创业需经招生就业部门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公益性的推广活动须经综合办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

(八)后勤管理科、保卫科负责常规检查,对不听劝告,违规设早点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现象,一经发现,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

第十三条校区张贴物及宣传横幅管理规定:

(一)校区公共部位的宣传橱窗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各学院的公告栏由其自行负责使用及管理;学生宿舍区的公告栏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家属区的公告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有关失物、寻物招领类广告均需在保卫科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指定部位张贴。

(四)所有张贴物要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内容真实健康,版面整洁美观,图片清晰可看。

(五)任何部门、单位、学生社团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校区宣传橱窗和公告栏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通知、启事、海报、广告等,对校区内未明确归口管理部位发生违章张贴现象的,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六)各学院、部门举办学术讲座、文体活动等需要摆放宣传展板的,摆放的位置仅限于活动场所附近并在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收回,禁止在远离活动场所的校区其它公共部位摆放。未按规定,擅自在校区内公共部位摆放宣传展板的,由保卫科负责及时清除。

(七)各学院或部门在其办公区域内悬挂宣传横幅,由主办单位报请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后,方可在校区内指定的位置悬挂。

(八)对涉及校区内外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实行从严控制。确需悬挂,根据其活动内容和性质由相关部门、单位联系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地段悬挂,并负责逾期及时清除。

(九)宣传横幅的规格宽度应在70-90cm之间,长度根据实际需要,一项内容原则上不得多处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有破损,主办单位应适时维护更新,并负责到期后及时清除。

(十)校区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允许悬挂任何横幅,特殊情况需要悬挂的,需经校区领导审批并报保卫科备案。未按上述规定,擅自在校区内悬挂横幅标语的,由保卫科负责清除。

第十四条校园“110”管理规定:

(一)“校园110”应秉持“心系师生、热情服务”的宗旨和“预防、管理、教育”的工作原则,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综合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处置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并详细记录报警求助内容和处理情况。上传下达有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勤标志;不得在值班室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不得在值班室堆放私人物品;不得擅离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要有人顶替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责,文明值班,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要爱护和正确使用装备器材,不得私自占用或随意挪用、外借装备、器材、工具、值班室办公用品等。

(五)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求助后,属于可控治安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妥善处理报警事项。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交通事故等问题,主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事态,保护现场,调查取证,协助抢救伤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有关工作。属于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联系。

(六)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在受理、处理各类治安案件,特别是重大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中,要及时将情况、信息报告相关领导,并认真填写处置记录。

(七)值班干部除了做好110接警处理与协调及校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要信息及时扎口通报工作外,还要负责当班期间校区安全巡查、人员考勤考纪等工作。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对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并做出贡献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校区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或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对不重视校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校区将严格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事故责任,并视情节对其进行政纪、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校区报请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在校区内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由校区保卫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区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分校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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